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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诈骗犯罪所得收益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哪怕离婚也要还!

时间:2024-03-04    来源:pg电子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简介:在侵害财产性犯罪中,受害人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一般来说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财物被破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受害人有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理被害人财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受贿或责令退赔。程某与肖某于2008年注册成婚。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程某通过签定借款合约的方式共计诈骗周某款项676万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1月29日,程某57次向肖某星展银行卡共转款3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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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在侵害财产性犯罪中,受害人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一般来说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财物被破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受害人有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理被害人财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受贿或责令退赔。程某与肖某于2008年注册成婚。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程某通过签定借款合约的方式共计诈骗周某款项676万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1月29日,程某57次向肖某星展银行卡共转款380余万元。

2014年1月16日至9月25日,为出售小汽车、住房并翻新商铺,肖某7次用星展银行卡共缴纳206万余元。2015年3月9日,程某与肖某经法院调停再婚,肖某分给了前述小汽车、住房及商铺。

2017年9月,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程某诈骗周某某676万元后转至肖某等人账户或用作个人消费,被判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程某退赔周某676万元。但程某仍然不予退赔。2018年5月,周某诉至法院,拒绝肖某在380余万元范围内分担清偿责任。

【法院裁决】 反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并未裁决,裁决已再次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分析】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归属于个人债务。

但债权人原告另一方共享债务利益的,在共享范围内正式成立夫妻联合债务。一、责令退赔是刑事责任下的民事责任分担 在侵害财产性犯罪中,受害人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一般来说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财物被破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受害人有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理被害人财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受贿或责令退赔。

最低法《关于限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国家发改委》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理被害人财产的,不应依法受贿或责令退赔。被害人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自行驳回民事诉讼催促被告人归还被占据、处理的财产,人民法院未予法院。

”由此可知,如果自行驳回民事诉讼,将导致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反复、冲突。因此,该规定把责令退赔作为刑事责任下的民事责任分担。二、婚姻法第41条在本案中的限于 程某的诈骗手段是与周某签定借款合约。根据最低法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借贷不道德涉嫌犯罪,或者生效裁决已确认构成犯罪,当事人驳回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约并不当然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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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无论案牵涉合约的效力如何,刑事制裁无法歼灭程某与周某间的合约关系。《婚姻法》第41条规定:“再婚时,原为夫妻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联合偿还债务。”因转至肖某账户的206万余元已用作夫妻联合生活,在基础借款合约之债上,该款项毫无疑问归属于夫妻联合债务。

而170多万元余款性质的确认,必须利用扩展说明解读婚姻法第41条。从该条的法律分析,依据一方负债而非负债方分担联合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所荐债务用作夫妻联合生活而非负债方共享了债务利益。

故利用扩展说明方法仍可限于本条来确认170多万元归属于夫妻联合债务。三、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须所负债务的确认 最低法《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归属于夫妻联合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但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作夫妻联合生活、联合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联合意思回应的除外。

”程某诈骗不道德构成的侵权行为或合约之债似乎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必须所负债务范围,应该确认为其个人债务。但从前文分析来看,因肖某共享了380多万元的债务利益,应该确认该款项用作夫妻联合生活,并限于本条的但书规定,判断本案在此范围内正式成立夫妻联合债务。综上所述,肖某在其星展银行卡转至款范围内与程某正式成立夫妻联合债务,故反对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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