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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盗走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 时间:2023-11-07 来源:pg电子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质押人盗取质押物的不道德包含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被告人韦某、段某雇用于王某甲,三人团伙用租来的车辆不作质押还债,钱拿回后再行用腾出的车钥匙将质押车辆进返送给出租车公司,通过此种方式攫取不义之财。2012年 3月初,三人从出租车公司租来一辆车牌号为鲁M96XXX 的梅赛德斯飞驰轿车,并将其不作质押,从被害人王某乙处借款人民币27万元。钱拿回后,三被告人用腾出的车钥匙,于3月 20 日凌晨1时许将质押的飞驰轿车拦下。
质押人盗取质押物的不道德包含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被告人韦某、段某雇用于王某甲,三人团伙用租来的车辆不作质押还债,钱拿回后再行用腾出的车钥匙将质押车辆进返送给出租车公司,通过此种方式攫取不义之财。2012年 3月初,三人从出租车公司租来一辆车牌号为鲁M96XXX 的梅赛德斯飞驰轿车,并将其不作质押,从被害人王某乙处借款人民币27万元。钱拿回后,三被告人用腾出的车钥匙,于3月 20 日凌晨1时许将质押的飞驰轿车拦下。
同年 10月25日,被害人王某乙经朋友协助,在潍坊市找到被盗车辆,报警只得,被告人抓获。经检验,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5万元。由于被告人王某甲另案控告,审理机关以韦某、段某因涉嫌盗窃罪向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宣判。审理此案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韦某、段某盗取质押车辆的不道德定性问题,不存在以下两种有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被告人韦某、段某伙同他人盗取质押车辆,是使用掩饰真凶之手段,超过赖债不还之目的。
后来将车盗取的不道德只是诈骗不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被告不应包含诈骗罪。第二种意见指出,被告人韦某、段某使用秘密手段,盗取质押车辆,从而使受害人与被盗车辆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数额极大,其不道德不应包含盗窃罪。笔者表示同意第二种观点,再行质押车辆借贷,后将车盗取的不道德包含盗窃罪。
理由如下。第一,不道德侵害的客体。依照法律对质押权的规定,被告人对车辆展开质押借款,不应将车辆接管给债权人王某乙占据,此时王某乙拥有对车辆展开交由交给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被告人使用不为人知的手段盗取该车,必定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分担交给疏于的罪过赔偿金责任。尽管王某乙对车辆不拥有所有权,对其财产权利的侵犯不必要反映在车辆上,但车辆遗失后,王某乙租用的相等于车辆价值的款项因债的抵销而无法只得。因此,王某乙与被告人之间关于交还与车辆同等价值的借款的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沦为犯罪客体,合乎盗窃罪的包含要件。
第二,不道德的客观方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偷窃公私财物的不道德。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强迫交付给”还是“秘密盗取”。
盗窃罪是“秘密盗取”财产,诈骗罪被害人“强迫交付给”财产。本案中,车辆虽然不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本身,毕竟其构建财产权利的适当保险费凭证。车辆被盗回头的同时,这一财产权利之后遭了秘密地非法地侵犯。因此,与盗车不道德互为预示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秘密性是被告人整个客观不道德的本质特征,合乎盗窃罪的包含要件。
第三,不道德的主观方面。本案中,被告人对不道德侵害的客体、结果、因果关系及社会危害性都是有具体了解的。就动机来说,被告人正处于非法占有之目的,使被害人财产适当增加的动机是确认的,这是本案以定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依据。
在实践中,秘密盗取不道德和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的诈骗不道德常会伴再次发生。本案被告人虽然以质押为幌子索取被害人信任,不存在欺诈蓄意,但这种欺诈蓄意实际仅有是为偷窃车辆打算条件,质押不道德本身并不不存在违法性,无法仅有通过欺诈蓄意和欺诈手段确认本案被告人不道德包含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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