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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主大会?

时间:2024-08-25    来源:pg电子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什么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所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展开决议;并通过议会选举创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给的专有部分面积多达建筑物总面积50%时,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剩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业主正式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议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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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所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展开决议;并通过议会选举创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给的专有部分面积多达建筑物总面积50%时,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剩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业主正式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议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筹划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正式成立业主大会,并议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报 建房[2009]274号 第九条 合乎正式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在接到业主明确提出筹划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人后60日内,负责管理的组织、指导正式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构成。筹划组成员人数有误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高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兼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业主引荐。筹备组应该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划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问题。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因应帮助筹备组积极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该作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证实并审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享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开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规则; (五)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订业主委员会议会选举办法; (七)已完成开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算工作。

前款内容应该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开会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该记录并做出回应。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引荐或者推荐。筹备组应该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该自构成之日起90日内已完成筹备工作,的组织开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议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正式成立。

第十六条 区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研发的建设项目,先期研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式成立业主大会,议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该根据分期研发的物业面积和工程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具体修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举办方式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集体辩论和书面印发的方式开会。

分类 业主大会会议分成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开会。经20%以上的业主建议,业主委员会应该的组织开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经常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开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的组织开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主要议题 (一)制订和改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订和改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议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替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派和解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措和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 (六)扩建、修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计和联合管理权利的其他根本性事项。

要求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筹措和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扩建、修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到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示同意。要求前款其他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到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到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示同意。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继续执行业主大会的要求事项,遵守下列职责: (一)开会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派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约; (三)及时理解业主、物业用于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物业服务合约;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行; (五)业主大会彰显的其他职责。

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要求不正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联合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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